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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商洛市委巡察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20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实行巡察制度,对所有巡察对象在一届市委任期内至少巡察一遍,做到巡察无空白,监督无例外,实现全覆盖。

  市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等重要事项。市委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研究巡察工作。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巡视巡察一体化的工作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形成震慑,推动全市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市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聚焦问题,注重实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委成立商洛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接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其职责是:

  (一)贯彻市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二)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三)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向市委和省委巡视办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提出巡察工作人员选配意见,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巡察办),是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一)向省委巡视办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传达贯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市委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信息工作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四)对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及巡察移交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委设立若干个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市委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职位,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由市委确定并授权。

   巡察组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市委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采取一次一选任、一次一授权。巡察组组长由正处级以上干部担任,副组长在市直派驻部门纪检组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中选任,巡察专员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政法、检察、审计、信访、税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业干部中选任。

  健全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参与巡察工作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二条  市委巡察组组长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组织研究处理巡察中的有关事项;

  (二)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巡察工作文件;

  (四)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巡察组工作人员选配、晋升、交流、调整、回避及考核、奖惩的建议;                

  (五)完成市委巡察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市委巡察组副组长职责是:

  (一)根据巡察组组长要求,组织落实具体巡察工作;

  (二)与市委巡察办及有关部门沟通有关情况,协商有关工作;

  (三)组织起草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巡察工作文件;

  (四)配合巡察组组长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完成巡察组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市委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确定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市委巡察办及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络工作,沟通协商相关事宜,协助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市委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落实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制定工作方案;

  (三)拟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

  (四)拟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五)人员管理方面的事项;

  (六)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上述事项,当存在分歧,经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巡察组组长决定。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市委巡察办反映,必要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组务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巡察组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一般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参加,其他参加人员由组长确定,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加强巡察工作人员管理监督,严格组织纪律,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巡察干部队伍。

  巡察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巡察组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临时党支部书记由巡察组组长担任。

  实行巡察工作人员奖惩制度,对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对特殊贡献或重大立功的,优先提拔使用;对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对巡察工作人员的选任、晋升、调整和奖惩,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市委巡察办和有关巡察组的意见。

  第十七条  被巡察地方、单位成立由党委(党组)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巡察联络组,明确2至3名干部,具体负责与市委巡察办、巡察组日常联络,办理移交事项和整改落实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内容

  第十八条  市委巡察组巡察的对象和范围是:

  (一)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商丹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县(区)人民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市委部门、市级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市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六)各县(区)及市级部门代管的主要负责人为县级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七)镇(办)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八)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九条  市委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精准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风漏气,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及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与“三严三实”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

   (五)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条  创新巡察方式方法,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对地方以常规巡察为主,对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以专项巡察为主,每次巡察时间为1个月左右。

  第二十一条  市委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巡察整改情况,开展“点穴式”“回访式”等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二十二条  市委巡察组开展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层次、范围的座谈会;

  (三)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四)与被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计资料、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进行暗访核查、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七)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其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

  (八)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信访举报等;

  (九)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对重要问题进行暗访核查,应当经市委巡察组组长决定或批准,并有2名以上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尽责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巡察单位情况,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四条  市委巡察组在巡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及突发的带政治性的重大事件;

  (二)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

  (三)被巡察党组织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或者党政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矛盾,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等情况和问题;

   (四)巡察工作人员违反的工作纪律,特别是严重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等问题。

   特殊情况,市委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市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委巡察组工作依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市委巡察组根据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必要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委巡察办备案。

  巡察工作方案应包括巡察时间、巡察内容、人员分工、时间安排及巡察要求等。

  (二)巡察预告。巡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前一周公开预告巡察的单位、时间、任务、内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三)开展巡察。市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应当召开巡察工作动员大会,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对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市委巡察组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四)专题报告。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巡察组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决定。

  市委应当召开常委会、“五人小组”会议,及时听取巡察领导小组有关巡察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五)反馈整改。按照市委要求,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反馈通报,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察。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收到巡察反馈意见后,被巡察单位应当及时召开党委(党组)会专题研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市委巡察办。

 (六)移送交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及受理的信访举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委“五人小组”同意后,市委巡察办依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1.属于工作方面问题的,移交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处理;

  2.属于违纪违法线索的,移交纪委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3.属于组织建设、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的,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全市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评价、任用、评先树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市委巡察组移交的信访举报、专题报告和有关材料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办理结果于2个月内报市委巡察办。

  第二十八条  在巡察期间,被巡察对象拟被提拔的,市委组织部或有关考察组应当听取市委巡察办或相关巡察组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委巡察办应当加强巡察成果运用台账管理,会同市委巡察组对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和督办,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委(党组)有关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通过媒体、党内通报等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解决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巡察组工作不力,发生重大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和政法机关、审计、信访等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巡察工作,对市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配合支持。

  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纪律规定。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而被举报或被上级巡视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接受宴请和各种娱乐活动的,在被巡察单位报销费用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被巡察地区或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反映,也可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市委巡察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敷衍应付、弄虚作假。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巡察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逐年拨付。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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